北京市平谷区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接到纳税人咨询:“国家对宣传文化事业给予了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坐席员查找相关政策后告诉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所谓“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最新政策——财税[2013]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该文件第三条——三、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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