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区别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30
摘要: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概念
1、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2、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税收政策方面
纳税人的应税行为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后,应按税法区别两类纳税,分别对其销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则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要与应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区别
1、混合销售三个“一”把握
一项销售行为
一个购买方
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比如锅炉生产企业销售给顾客甲锅炉5000元,并提供安装,属于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
一个购买方:顾客甲
就缴纳增值税。

3、兼营行为三个“两个”
两种业务
两个以上消费者
两种税

4、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5、两种业务:销售货物、销售劳务
两个消费者:B、C
两种税:前一种是增值税,后一种营业税

特别提醒的是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情形时,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参考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三、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兼有增值税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增值税不同税率、征收率的经营活动。

  税务处理原则: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相关提示——混业经营是“营改增”之后出现的新提法。

  相关链接——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税务处理原则: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理解测试——
  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属于增值税混业经营的是( )。
  A.饭店提供现场消费的餐饮服务和非现场消费的外卖服务
  B.企业转让专利权和土地使用权
  C.企业转让商标权和销售货物
  D.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正确答案:C

  有没有一种简单的记忆方法来区分混业经营、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增殖应税劳务的范围?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项的“兼有”;

  而“混合销售”则是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

  如果纳税人,非在统一销售行为中,或者针对的不是同一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则属于“兼营”的概念。

    相关问题——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规定 <青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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