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对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做了简化规定,即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虽然简化了,但实际开具过程中还应注意下列问题,才能避免涉税风险,本文结合相关政策予以解读。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五项已被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此文件的第五条已被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此文件的第二十八条已被废止。] 哪些情形可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货方: 2.导出电子信息→打开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或持申请单(一式两联)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审批,取回开票通知单。 销售方: 2.导出电子信息→打开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或持申请单(一式两联)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审批,取回开票通知单。 步骤二: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风险提示 超过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无法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是如果按期抵扣了,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没有时间的限制。 销售方或购货方都可以视情形提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申请,并向税务机关索取通知单。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红字没有上述的限制,地方性的规定也少有参照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基本上企业视经营情形自行处理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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