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2014-9-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三、四、六、七“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八、九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附件1“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方式为: (一)[条款修订]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 (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 三、[条款修订]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固定业户,其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国税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跨市、州使用。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条款修订]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详见附件1.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六、[条款修订]总分支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申请审批事项,以及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1-4 1.[条款修订]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2.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20××年× 月增值税分配表 3.已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名单 4.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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