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分局主管局领导应重点关注并过问以下工作事项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 2、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核准;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核准; 4、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申请核准; 5、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 6、外币清算业务监督检查; 7、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挂账; 8、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核准; 9、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企业购汇核准; 10、外债核准或审批; 11、对外担保审批; 12、外商投资管理; 13、资本市场业务管理; 14、外汇查处案件立案、下发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15、重大案件的请示、上报; 16、办案补助经费使用; 17、举报外汇违法案件的奖励; 18、外汇管理业务内控监督。 三、关于业务档案管理 业务档案是指办理各项外汇管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不包括一般文书档案。在业务档案管理方面,应执行人民银行、外汇局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以下具体要求: (一)主要业务档案项目及保存期限 1、国际收支业务档案(含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1)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保存2年; (2)外汇账户收支统计报表,保存2年; (3)结售汇及周转外汇头寸汇总表,保存2年; (4)涉外收入申报表,保存2年; (5)对外付款申报表,保存2年; (6)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审核和备案材料、远期结售汇备案材料、境内居民个人结售汇业务审批资料、外币代兑机构审批资料,保存2年; (7)银行由于自身业务需求发生的开户、结汇、购汇及其它项目审批资料,保存2年; (8)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和非现场核查资料,保存2年; (9)汇兑申报业务、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直接投资申报业务资料,保存2年; (10)新增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国际收支代码相关资料,保存5年; (11)外币清算业务会计凭证资料,保存20年; (12)外币清算业务其他资料,保存5年。 2、经常项目业务档案(含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1)出口单位备案资料,保存3年; (2)出口收汇核销审批资料,保存3年; (3)出口核销系统相关电子数据,保存10年; (4)异地收汇核销业务有关资料,保存3年; (5)进口单位名录、名单资料,保存3年; (6)进口付汇核销审批资料,保存2年; (7)进口核销差额审批材料及外汇局留存单据,保存2年; (8)逾期未核销有关资料,保存5年; (9)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业务有关资料,保存3年; (10)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审核资料,保存2年; (11)经常项目业务核准件,保存3年; (12)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核准资料,保存5年; (13)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购汇核准及外汇登记有关资料,长期保存。 3、资本项目业务档案(含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1)外债审批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债权债务关系结束,下同)后加2年; (2)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办理外债登记有关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 (3)外债账户开立核准有关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 (4)外债结汇核准有关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 (5)外债还本付息核准有关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 (6)对外担保审批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 (7)对外担保登记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 (8)对外担保履约核准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 (9)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有关资料,永久保存; (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审批资料,保存2年; (11)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使用审批资料,保存2年; (1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资料,保存3年; (13)境外投资审批有关资料,保存2年; (14)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资料,保存3年; (15)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资料,保存5年; (16)境外上市股票外汇开户和结汇资料,保存5年; (17)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企业外汇账户审批资料,保存3年; (18)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募集资金结汇审批资料,保存3年; (19)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流通股份的购付汇审批资料,保存3年; (20)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核准或备案资料,保存5年; (21)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境外开户审批资料,保存5年; (22)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结汇、购汇及付汇审批或备案资料,保存5年; (23)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或备案资料,保存5年; (24)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境内外币信托计划备案资料,保存5年; (25)财务公司吸收境外成员单位外汇存款审批资料,保存5年; (26)财务公司以境内资金对境外成员单位发放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备案资料,保存期为债权结束后加3年; (27)金融租赁公司接受外汇委托租赁资金、向承租人提供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或备案资料,保存5年。 4、外汇查处业务档案 (1)外汇查处立案资料,包括立案报告、立案依据材料等,永久保存; (2)外汇查处调查资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报告等,永久保存; (3)外汇查处处理资料,包括案审会记录、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反馈申请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资料,永久保存; (4)外汇查处执行材料,包括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强制执行申请书、催缴罚没款通知书等,永久保存; (5)复议、复审材料,包括复议(复审)决定书、复议(复审)报告、复议(复审)受理通知书、复议(复审)调卷通知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等,永久保存; (6)行政应诉的有关材料,永久保存; (7)罚没款代收代缴协议,永久保存; (8)罚没款账簿、报表等资料、代收罚款收据,保存20年; (9)罚没款催缴记录,保存5年; (10)办案补助经费账簿、报表等资料,保存20年。 (二)档案的保管、销毁管理 1、业务档案管理要明确管理人员和职责,建立业务档案登记簿和业务档案调阅登记簿,保证业务档案安全、完整。 2、销毁业务档案时,应按规定程序,书面报经有关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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