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7-03
摘要: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2007-7-3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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