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4-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 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区域范围 济南市市辖区域内,跨区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开具《外管证》和办理报验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前期先在高新、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长清7个区范围内推行,逐步扩围至其他县(市)。 对外省和省内其他市、县来我市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需要去外省和省内其他地市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此范围。 二、 调整事项 将目前需要纳税人提供两份纸质资料,往返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两次以上才可以完成相关涉税事项,调整为“往返税务机关一次,报送一次资料”即可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即:在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开具《外管证》的同时,不需要再前往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同期完成到劳务发生地的报验登记;在纳税人到劳务发生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和缴销发票办理注销报验登记的同时,不需要前往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同期完成《外管证》的核销。 今后结合“同城通办”业务的开展,《外管证》开具和报验登记环节,纳税人可以不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就近到任一办税服务厅报送一次资料,在一个窗口可同时办理《外管证》开具和报验登记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9日 关于《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为了更好的简化程序,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开具《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的前提下,通过数据的重复高效利用和跨区域任务推送,消除属地管理屏障,实现《外管证》和报验登记由原来的“管纸”向“管数据和应税行为”的全面过渡,使纳税人“报送一次资料,往返税务机关一次”及可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同时结合“授权委托人制”的全面推行,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实现《外管证》和报验登记的四个转变,即申请办理由原来的“跑两家”转变为“到一家”,纸质资料的报送由原来的“大而全的两套”转变为“未报送过的单项”,应税行为的申请由原来的“许可审批”转变为“告知备案”,工作内容载体由原来的“纸质资料”转变为“电子数据”,达到“让纳税人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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