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浙市监反垄断[2020]9号 2020-11-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实施以来,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审查规则仍需完善、制度刚性约束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措施审查不全、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助力“六稳六保”目标任务和“两手硬、两战赢”,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更大力度、更高质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加快打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在此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健全审查规则 (一)明确审查范围。根据国发[2016]34号、浙政发[2016]44号文件要求,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要聚焦市场主体关切,重点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工作职责,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系统、本地区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审查全覆盖、应审必审。 (二)落实审查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将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要求。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确保需要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具有明确依据和充分理由,并明确实施期限,严禁滥用例外规定。 (三)制定行业性审查规则。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根据国发[2016]34号、浙政发[2016]44号文件规定,研究制定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梳理和细化本系统、本行业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纵向指导,确保本系统、本行业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优化内部审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查机制,鼓励探索相对集中的审查方式,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实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当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丰富审查工具和方法,强化定量评估分析,提升审查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二)推行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各地各部门参照《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要求,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充分评估拟制定的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成效。对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有条件的地方、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将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各地各部门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违反审查标准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对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要逐年评估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强化监督约束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公示制度。除涉密等原因不宜公开的以外,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公布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实行目录管理,列明政策措施的名称、文号、时间、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及结论等信息,按季度报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创新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审查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识别违反审查标准的问题,切实提高审查实效。 (二)实行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牵头组织一次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地方,要重点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要及时认真整改。要深入总结抽查发现的共性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提高审查整体水平。 (三)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各地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现有投诉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反映的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上级机关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 (四)实行监督考核机制。各地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等体系,并作为有关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对成效显著、落实得力的要表扬推广;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作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重要举措抓好落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确保联席会议高效运转,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统计分析、规范指导等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及时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狠抓能力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倡导竞争文化,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竞争政策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使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主体增强公平竞争意识和维权意识,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20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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