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前段时间有小伙伴在后台提问相关问题,实操君今天就跟大家说说筹建期的账务以及涉税处理。 01、什么是筹建期? 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 筹建结束时点主要有3种说法: 1、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2、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3、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注意:筹建期的具体认定,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加以确认。 筹建期间支出可以分为开办费和资本性两类 1、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上述企业筹办期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性质相同,且不会形成相应的资产。 2、筹建期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02、筹建期中的“开办费” 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03、筹建期的账务处理 1、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2、开办费金额较大,选择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摊销,可以使开办费更多的在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年限内摊销。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选择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若形成亏损,可能难以在5年之内弥补完全。开办费金额不重大,选择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样直接简化处理。 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04、筹建期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1、筹办期间不算亏损 根据亏损弥补原则是:先亏先补,从亏损次年连续计算补亏年度,最长补亏年度不超过5年,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税前不再予以弥补。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条税务规定,能合理延后亏损可弥补时间。 2、税前扣除方法二选一 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分至少3年摊销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注意:由于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采取直接一次性扣除的账务处理方法,需要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跟实操君一起来看看汇算清缴时要怎么填写~ 举例 A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2020年1月份开始筹建,到了2020年12月还处于筹建期,A公司在2020年发生的办公费、招待费、工资等合计100万元。 依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计计入为当期的亏损。”(国税函〔2010〕79号) 所以,在做20年的汇算清缴时,这100万元的开办费,做纳税调增; 在调整后的应纳所得额为0,所以在调整后,就刚好能对上了所说的筹办期间不计入亏损的这一规定。 如果A公司在2021年筹建期结束了,那么在做2021年汇算清缴时,把原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之前调增金额100万元,我们再同样的表中进行调减100万元,接着再年度申报表a表中,减:纳税调整减少额100万元。 这样我们就实现了当年的一次性扣除了政策了!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在汇算清缴时又如何处理…… 05、筹建期其他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业务招待费 与正常经营的企业不同,筹建期的企业是没有销售收入的,因此,正常企业按销售收入5‰扣除业务招待费,对筹建期企业而言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而筹建期企业又确实发生了业务招待费。 2、广告、宣传费 筹建期企业要做一些广告宣传,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准备。 广告宣传费对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是按销售收入的15%或3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筹建期企业是没有销售收入的。 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的,但宣传发生了,费用支出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让扣除也是没有道理的。 举例 2020年,B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500万元,成本费用1100万元,其中管理费用100万元,未发生招待费。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及调整因素,申报表填写如下: 所以在筹建期间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可以据实申报,但是在企业筹建期结束时,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不能再转回100万了,只能转回92万元。 至于那8万元,税法规定是永久不让扣除的! 筹建期亏损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 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筹建期发生的亏损,在筹建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整,需要等到筹建期结束后在开始经营之日起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至少3年分期扣除。 当然,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只能按照比例扣除,不能全额扣除。 由于会计核算产生的“亏损”是可以在后期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经过合理判断后期能够得到税前扣除的,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相关规定,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可以后期税前扣除的亏损金额×适用税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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