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1-13
摘要: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2019-11-1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关于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惠州市税务局制定了《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3日

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酒店宾馆、加油站等房产类型。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及有关佐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当场开具《涉税事项受理回执》;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惠州市存量房争议处理决定书》(见附件二)。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

  (三)在房屋内曾经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房屋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关系的资料。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五)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提请存量房争议价格认定,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价格认定报告,经重新评估和认定的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合议后可作为最终计税依据。

  第十条 对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惠州市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后,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条款全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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