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重新修订下发适用优惠税率国家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1996]244号 1996-03-29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全文废止。
经外经贸部有关部门重新审定,现将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适用优惠税率国家名单(见附件)下发各关,请遵照执行。本次审定的名单删除了阿富汗、塞内加尔、冈比亚、中非、尼日尔、布基纳法索6个国家,增加了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巴林、纳米比亚、厄立特里亚、阿尔及利亚、马其顿、拉脱维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玻利维亚10个国家。另外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特别批准,对原产于阿联酋和科威特的进口货物,在1996年内按优惠税率征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原产于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进口货物,也按优惠税率征税。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征税款不予调整。 税 屋附件:适用优惠税率国家名单(截止1996年3月1日) 海关总署 1996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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