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就无责吗? 如果你让某人(或许是美女)免费搭乘便车,因行程中发生车祸导致搭便车的乘客受伤,请问你要负担赔偿的责任吗? 但从以下(最近的)案例可以看出,即便你不收费,让人免费搭乘,一旦出了事故,「司机」是要负担赔偿的责任,就算没恐龙,法律界人士也是这么认为的。 2013-08-05法院日报报导「农有展让林爱满免费搭乘中型自卸货车回家,途中车祸导致林爱满受伤,交通大队判处农有展全责」; 2014-09-19易车问答杂志报导「2014年9月,冕宁县法院判决,司机杨女士赔偿同车乘员刘先生包括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7.9万余元」; 2017-02-21成都商报报导「让人搭便车出车祸致乘客死亡车主被判赔11万」; 2019-06-18法制日报报导「搭便车出事故,车主承担80%责任」。 且不说恐龙问题,光上述情况,个人与法律界人士一样认同,司机有责任,所以司机都需要购买乘客险,而且还不能太低,否则就是抱着定时炸弹。 另一种免费搭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人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扣缴义务人是「法人」*自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必定是要求该法人聘雇的财务会计人员执行所谓的「汇算清缴」,那么身为会计的人员,是不是就特别像司机,而「免费搭乘」的是稅总说的「应当」,而乘客是纳税义务人;一旦发生问题(错、漏、遗),纳税义务人是不是可以起诉扣缴义务人?我们来猜猜法院会怎么看待? *此处套用人们常用说法,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应当」就是加重企业负担 1)企业付出工资用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个稅汇算清缴,甚至因为用人精简导致工作量增加,要支付超时加班费; 2)因财务超时的不合规,企业有被员工起诉,劳动局罚款,客户人权认证不过导致订单被取消等风险; 3)会计人员承担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同时,还摆脱不了同一期间企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4)会计人员免费为纳税义务人,还承担日后被起诉的风险,甚至会计人员信用评分的减分,而且还没可行的「保险」可买,所以没办法转移风险; 5)更离谱的是,日后会不会有那个税务局主张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剔除这些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工资、加班费? 应当之下,就是加重企业负担,在这经济长期下行的情况下;应当就是本是同根生~~~ 依法论法:稅总主张不符合法律规范三要素 法律规则三要素是指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简单的说: 1)假定条件: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 2)行为模式:可以做什么、不可做什么 3)法律后果:违反不可做的事情时,会有什么后果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 1)行为模式不恰当的地方在于纳税义务人是自然人,可要求「法人」代办,而法人不得拒绝;但事实会变成纳税义务人有收入,要求与这些收入无关的会计人员承担申报义务; 2)行为模式中没确定「免费代办」,仅仅说了「代办」与「应当」,因此扣缴义务人应该可以主张收取若干「代办费」,也就是核算一次若干元; 3)从权利与义务应相等的概念,这项汇算清缴的义务要让财务会计人员履行,那么税务局应该发放代办费,或允许、或默许代办人酌收代办费,且应默认不愿意支付代办费的,不能形成委托代办。 简单的说,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稅总是为一己之利,不顾损害他人利益。 结论 日本策略学家大前研一先生2010年出版的《低智商社会》这本书里面总结「国家欺骗国民的伎俩」(书中指明的国家就是日本政府)有三,分别是「挂羊头卖狗肉、不通知、装傻」。 个人觉得既知是狗肉,那也有狗肉的烹调方法,不是吗?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没说免费,那就可以解释为可以收费,这也只是效法稅总的睿智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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