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可在全区范围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名称等信息通告如下:
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以上十四家已经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服务。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等情况的,可拨打12366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专席举报。除十家已经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以外,其他未按规定在我区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不得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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