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停止转发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汇率的通知 为进一步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提升纳税人业务办理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即日起请各出口企业每月初自行到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每月首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月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汇率,我局不再另行转发。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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