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7]13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05
摘要: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具体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7]134号      2007-06-05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公布,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为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规范检举奖金兑付,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具体规定,请与《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地税系统检举奖励资金按现行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省级及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分别由从同级地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科目列支。

  二、检举奖金的计发标准

  (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具体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0.6‰;计发奖金,总额不少于4万元;

  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0.8‰;计发奖金,总额不少于2万元;

  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2‰;计发奖金,总额不少于1万元;

  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2‰;计发奖金,总额不少于5000元;

  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5‰;计发奖金,总额不少于200元。

  (二)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查获发票l0000份以上的,给予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查获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6元奖金,总额不少于4万元;

  3.查获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6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万元;

  4.查获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6元奖金,总额不少于1万元;

  5.查获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10元奖金,总额不少于5000元;

  6.查获发票不足1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50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00元。

  (三)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计发奖金:

  1.查获发票l0000份以上的,给予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金;

  2.查获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3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万元;

  3.查获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3元奖金,总额不少于1万元;

  4.查获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3元奖金,总额不少于5000元;

  5.查获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5元的奖金,总额不少于2500元;

  6.查获发票不足1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25元奖金,总额不少于100元。

  (四)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查获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金;

  2.查获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按查获的完税凭证每份50元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10‰;计发奖金,总额不少于2000元;

  3.查获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按查获的完税凭证每份40元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10‰;计发奖金,总额不少于100元。

  三、检举奖金的审批权限

  (一)检举奖金计发数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检举奖金计发数额在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检举奖金计发数额不足1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检举奖励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同级地方税务局的财务部门支付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加强对检举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对违规使用的奖励资金,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规定从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0]210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