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税公告2021年第2号 2021-06-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增值税征管实际情况,现明确厦门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如下: 厦门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二项中列明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均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无需报送,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6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对我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进行了简化,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明确了自发布之日起,厦门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全部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厦门市增值税申报其他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二项中列明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执行,具体如下: (一)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二)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三)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四)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五)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六)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