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税函[2021]131号 2021-4-1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新政宣讲辅导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机动车发票全链条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精准完成机动车企业归类维护的基础上,分企业类型有重点的开展《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宣讲再培训。在政策宣讲过程中,注意倾听企业意见,收集企业建议,确保《办法》在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及时升级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机动车企业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升级工作。《办法》试行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的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及时向省税务局反馈发现的问题。 三、开展机动车发票票种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申领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对机动车企业发票申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服务。根据《通知》要求,区分机动车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核定其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四、建立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管理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手工维护功能台账登记、报批程序、资料存档等机制,省税务局在《办法》试行期结束后,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交叉检查分析各地手工维护功能实施情况。 五、做好发票保障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合理确定新版发票印制数量,旧版发票库存需要省税务局协调调配的,应商本片区其他市(区)税务局同意后向省税务局提出调配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