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123号 1995-07-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在今年三季度内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凡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领购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一律收缴其现存大面额专用发票。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三、市局将从三季度起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各局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汇报,并对各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局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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