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21]56号 2021-10-2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强化监管责任、加大治理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社会共同监督的根治欠薪工作格局,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一)市县政府。对本市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风险研判、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大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督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事前预防,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用工管理;强化事中处置,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事后惩戒,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实施信用惩戒。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督促在建项目实现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覆盖,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五)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三、突出重点领域,强化源头治理 (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理由,强化结算周期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及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从源头保障工资支付。 (七)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一律不得审批,严禁未批先建、带资承包、拖欠工程款。严格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国有施工企业带头执行《条例》,依法规范发包、分包行为,加强分包合同管理,杜绝以包代管。 (八)加强清偿中小企业账款与根治欠薪工作联动。对建设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优先清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各级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四、完善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 (九)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条例》全面清理现行制度,对与《条例》不一致的要及时废止;修改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尽快制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大力推行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担保金制度。 (十)创新手段全面落实制度。全面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依托信息化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按月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等“八项制度”,全过程动态监管。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既要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又要通过案件倒查责任,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查漏补缺。 五、强化行政执法,坚持综合治理 (十一)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结合年度根治欠薪冬(夏)季行动,开展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全面排查欠薪隐患,集中化解欠薪陈案,预防新发欠薪案件。强化对上级转办、移送公安机关以及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拖欠工资案件的督办力度,快查快处。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及时移送、立案、侦查、公诉和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震慑欠薪违法行为。 (十二)加强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工作,并与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对于守信的市场主体给予褒扬激励,对于失信的实施联合惩戒。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相关信用记录,并与项目招投标、许可审批、监督检查等挂钩。 (十三)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及处置流程,并加强舆情监控,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事件和治安案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加强正面宣传和普法工作力度,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政策知晓度,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用好应急周转金制度,对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或者逃匿的,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组织保障,深化系统治理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十五)提升效能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管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机构、人员、职责同步到位,动态调整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清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强化考核监督。对市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省委平安海南建设、高质量发展、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达标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对未达标的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正文和附件3继续有效,附件1、2、4、5、6、7、8、9废止。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性文件。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已出具保函,按原有规定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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