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国[1988]73号 1988-08-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自产自销的农、林、牧、水产品,在1990年底以前,免征产品税。 二、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本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宾馆、饭店、商店)所取得的所得,在1990年底以前,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 三、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饲料加工、磨面、碾米、榨油等农产品加工业和小水电取得的所得,在1990年底以前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 四、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其它综合经营项目,免税期满的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五、本通知适用于水利部门所属的事业性质的水库、灌区、堤圩、闸坝、机电泵站和水利枢纽、水土保持、水文、灌排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综合经营项目,但不适用于水利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单位开展的综合经营项目。 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88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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