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市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汽车总厂进行1994年度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2 600 000元,且该账户中只有贷方发生额而无借方发生额。另外经询问,证实该厂自1994年起实行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根据上述疑点,税务人员推测该厂每月领用原材料,只按计划价格记入成本费用,而未计算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记入成本与费用。经税务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为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差异数2 600 000元挂账不予处理,用来调节成本利润。该厂1994年度共耗用材料50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经核算为-5%。所以应调材料成本差异2 500 000元(50 000 000×-5%)其中管理费用应分摊500 000元、生产成本分摊2 000 000元(其中已销产品1 000 000元、库存产品1 000 000元)。 (1)购买原材料(假定此处从略增值税项) 借: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2)验收入库后 若计划价格小于真实价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若真实价格小于计划价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 (计划价格-真实价格) (3)领料生产后,结转成本 计算出“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即材料成本差异与计划价格之间的综合比率),再按领料数量分摊入成本费用。 a.借:生产成本 b.借:生产成本 (该账户贷方有余额) 或借:材料成本差异(该账户借方有余额) 在稽查中应注意这类企业在制定计划价格时往往高于真实价格,并且长期对计划价格不做调整,这样长期使“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挂账,生产成本与管理费用增加,挤占利润。该厂上述行为依据《征管法》第40条应确定为偷税,该厂应调增利润1 500 000元(应摊入管理费用的+应摊入已销产品的),补交所得税款495 000元,并处以2倍于偷税款的罚款。 借:材料成本差异 2 500 000 借:所得税 495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95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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