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新契税条例实施之前签订房屋转移合同的行为如何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农[1999]176号 1999-06-09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但为了保持契税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权益。对当事人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按原条例规定在签订契约后三个月内办理契税手续的,仍按原条例规定执行;超过三个月末办理契税手续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以前有悖文件“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地税联字[1998]7号文件不再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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