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农[1999]17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新契税条例实施之前签订房屋转移合同的行为如何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09
摘要:对当事人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按原条例规定在签订契约后三个月内办理契税手续的,仍按原条例规定执行;超过三个月末办理契税手续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新契税条例实施之前签订房屋转移合同的行为如何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农[1999]176号     1999-06-09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但为了保持契税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权益。对当事人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按原条例规定在签订契约后三个月内办理契税手续的,仍按原条例规定执行;超过三个月末办理契税手续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以前有悖文件“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地税联字[1998]7号文件不再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