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佣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佣金支出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的佣金才能税前列支:(1)有合法真实的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1.担保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担保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自己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还清贷款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12.权益法核算联营企业损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对联营企业投资,如果联营企业出现经营损失,公司应按其占联营企业的份额和联营企业的损失,计算所享有的损失计入投资损失。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的亏损应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能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因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3.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用,应当在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平均摊销,多摊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4.固定资产折旧超出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并按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各方备案就可以实施。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计算,并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逐级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会计折旧超出税法允许计提折旧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值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和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计提折旧不能进行税前列支。 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1.公司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2.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按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和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计算出应享有利润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上述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3.三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用三废形成的收益计入当期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4.技术转让收入未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技术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或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比如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应收票据不计提坏账准备。而税法规定,应收票据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除上述四类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外,股份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出现减值状况,即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就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预计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此时资产仍有价值;而税法认定资产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其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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