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局函[1997]129号 1997-09-0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的管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经研究,补充以下普通发票票样(式样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充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字轨号码、批印要求、发票票面的有关规定、发票的字线要求、防伪要求以及各联次印色的规定等,仍按省国税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执行。 二、行业收购发票(电脑版)如确属需要,经主管国税关发票所审核,由地、州、市国税局批准,在规格不变的前提下,框内内容可稍作调整。 三、医药销售发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原医药销售已使用货物销售发票的仍继续使用。 四、发票代码的金额版本编码,“4”表示百万元版发票,“5”表示百元版发票。 五、1998年1月1日起批印的普通发票,发票框线左边印刷改一行为两行。第一行印制批印文号、每本份数以及承印厂家名称,第二行印制每批次发票的起止字轨号码和本数。 六、《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目录》中第“9”页《湖南省××市(县)烟草公司卷烟销售发票》印刷错误。现予更正,其成品规格为:175×92=48K;发票框线与上边线距离应为2.5cm.“品名”下空格改一栏为三栏。 七、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9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