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发[2003]100号 2003-07-0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凡《通知》规定的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必须按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情形的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由市(含)以下国税机关审核审批。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认定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报批时限及附送资料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1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各市局审核确认后须以正式公文向省局写出请示。 四、省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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