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2]190号 2002-11-18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函[2006]26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的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国税发[1997]43号文中《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增长的情况,省局决定: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实行查帐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在660元内按实列支,调整为960元内按实列支。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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