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0]30号 1990-05-31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二、我局沪税地(1989)124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79页)列举免税的“禽蛋公司批发部与乡副业公司或其他部门签订的禽蛋收购合同”,与财政部发布的印花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有抵触,现改为按“禽蛋公司批发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签订的禽蛋收购合同”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0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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