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700+300万元),应交营业税=170+15=185(万元)。 2、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代销: 和军公司每出售一套西服,天祥公司按1400元/套的协议价款收取,而和军公司仍以2000元/套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实际售价与协议差价:2000-1400=600元,归和军公司所有。假定到了年末,和军公司共出西服仍为5000套。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天祥公司:收入增加:1400×5000=7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700×17%=119(万元) 和军公司:收入增加:5000×600=3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400×500×17%=119(万元) 应交增值税额=170-119=51(万元) 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1000万元,应缴税金:119+51=170(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将第二种销售方式与第一种相比较:天祥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70-119=51(万元) 和军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51-15=36(万元) 显然,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方式,即视同买断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交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和军公司要交营业税。 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中,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一是:双方必须是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实行,如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因进项税不能抵扣,就不宜使用; 二是:节约的税额在双方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在视同买断方式下,虽然双方在节约纳税15万元,但天祥公司节税51万元,和军公司却要多交36万元,所以天祥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51万元,会影响到和军公司对这种方式的选择积极性,剩余的15万元也要让利给和军公司一部分,这样就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的代销方式。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的销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的大小不同,承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降低当期的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额。 例3:亚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5月1日推出“夏之风”系列促销活动,该商场销售成本为60%,进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拟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销售:①、8折销售;②、满100元送30元购物券;③、满100元直接返还30元现金。问以上三种促销方式,应该选择哪一种? 方案一:8折销售: 增值税=×17%—×17%=2.91元 利润额=—=17.09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 税后净利润: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100元送30元购物券: 增值税:×17%—×17%=11.45元 赠送30元购货券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17%—×17%=1.74元 合计应交增值税=5.81+1.74=7.55元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若代扣,由企业自行支付,本例中只能由企业为顾客缴纳;个人的偶然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为20%;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为:20%=5元 利润额为:——5=13.8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为:×33%—×33%=11.28元 税后利润为=13.8—11.28=2.52元 方案三: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 增值税=×17%—×17%=5.81元 个人所得税=20%=5元 企业所得税为=×33%—×33%=11.28元 税后利润为=——30—5—11.28=—12.09元 结论:方案一,每售出100元商品企业在促销中共获利11.45元 方案二,每售出100元商品企业在促销中共可获2.52元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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