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意见 宁财会[2011]211号 2011-4-27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农委、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保障村民权益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地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代理原则。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尊重村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要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并报镇街农经部门备案。已实行代理但没有履行委托程序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全有关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 (二)“四权”不变原则。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挪用或拆借。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必须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村级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及集体资产管理等财务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村主要负责人参与下,由村统一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主体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主体不变,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代理机构应按村建立资金管理专户,设置会计账簿,单独核算,确保村级财务真实完整。 (四)方便高效原则。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各项会计代理业务,实行会计电算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帮助村集体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二、明确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职责,规范代理工作程序 (一)明确委托代理双方职责。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算,编报村级财务会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向村民公开;整理、归集、保管会计档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编制村级预算,积极筹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村级收支、债权债务、“三资”台账;加强农村“三资”管理,防止其流失。 (二)规范委托代理工作程序。严格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村民理财小组组长审核、盖章。开支数额较大的,由村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完成盖章后编制记账凭证,定期送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及时采用电算化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手续不全、涂改、挖补或虚假记载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并及时向镇街农经和财政部门报告,使各部门全面掌握情况,便于监督。 三、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各项制度,加强资金和票据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级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监管制度、集体资产台账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等,保障村级财务正常运行。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委托代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二)严格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支取资金实行“双印鉴”监管,印鉴由代理机构和村集体各保管一枚,发生大额支出时,代理机构要及时向镇街农经部门报告。代理机构要加强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将一事一议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到村资金等专项资金纳入村级账内核算,单独设置明细账,全面、真实地反映村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严格规范财务票据管理。收支凭证使用合理规范有效,入账的财务票据要合法有效,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内部结算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结算时,要按规定使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确实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支出,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监制的“南京市农村现金统一支付凭证”,各镇街、村不得私自印制支付凭证。镇街农经部门要对票据使用、销缴、入账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强化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一)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村会计人员必须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或《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上岗证》,从2011年7月1日起,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现任会计年满50周岁的除外);代理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新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代理记账工作。要建立代理会计人员和村会计人员档案,争取在5年内通过培训、考试,逐步将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纳入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体系统一管理。 (二)加强农村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各级财政和农经部门要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按照“统一要求、共同组织、分级培训”的要求,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知识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五、加强领导和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领导,建立部门责任制。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部署。各区县和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农经和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和《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村级资金等行为。各级农经部门要切实履行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抓好代理机构建设、村级会计队伍管理、票据管理、村级财务审计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财政资金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监督。 (二)加强村级财务审计监督。镇街政府农经和审计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审计工作,代理机构要按要求及时报送和提供村级会计资料,配合做好审计工作。严格落实审计责任,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审计结果向镇街或县级党委、政府通报,并在当地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要把执行会计制度、票据使用、会计人员管理培训、执行管理制度、服务能力建设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群众不满意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以及其他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进行表彰,认真总结推广经验,推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中共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民政局 2011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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