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 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两种租赁方式应负担的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 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如果,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业务的融资租赁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0.3‰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 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 如果,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04×4%=38.46(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8.46×(7%+3%)=3.846(万元) 应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 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获利=1000÷1.04-585-3.846-0.3=372. 39(万元) 方案(二) 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国税发[2000]15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8%=26.56(万元) 按照国税发(1997)39号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以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00+117-585)×5%×(7%+3%)=1. 66(万元)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假设8年后,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那么,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获利应该是:800+200-585-26.56-1.66=386.78(万元)。 [业务说明]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1)上述计算过程中,由于在两种租赁方式下,企业发生的费用变化不大,故在计算企业获利时未考虑费用的减除。 (2)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获利时,是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会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令:800+X-585-26.56-1.66=348.37解之得,X=161.59(万元) 由此可见,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61.59万元时,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反之则应选择方案(一)。 用同样的方法,可求得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为非一般纳税人时的“X”值为185.61万元。 即只有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85.61万元时,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选择方案(二)才合算,否则应选择方案(一)。 [特别提示] 案例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乐安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这里不作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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