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8]33号 1998-3-18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沈地税[1997]35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因此,同意你局提出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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