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级青少年宫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甬地税一[2001]138号 2001-08-14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除营业税部分外,涉及其余税种的条款与新规定抵触,全部废止。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团省委、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浙江省青少年宫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支持各级青少年宫事业的发展,确保“青少年宫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用于当地青少年宫的建设和管理”,经研究,现对各级青少年宫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各级政府主体投入和开办的,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成建制的各级青少年宫是向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科学文化、艺术体育和实践体验等教育的公益性校外教育文化机构。 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青少年宫开办的教学培训收入,开展的其他各类活动的门票收入,如展览、讲座、联欢、演出、游艺和其他文化娱乐等项目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青少年宫出租给与宫工作性质相配套的服务青少年的项目用房的租金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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