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4]30号 1994-04-0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一、严格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 1、负责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工作的各级财政、人事或职改部门的有关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培训工作。 2、参加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监考、评卷以及试卷保管、运送、交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 3、考试不要求培训,任何部门、组织不得强迫和变相强迫应考人员参加培训。 二、申请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一个教学班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班子,能承担所申请招生人数的培训管理任务,保证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3、师资条件应达到下列要求: (1)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两种考试培训班的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其中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课的主讲教师,应分别由具有丰富财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教学经验的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担任。 (2)会计员资格考试培训班的主讲教师,应具有丰富财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教学经验的助教或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4、参加培训的人员应以全国统一编写的考试大纲、教材或辅导材料作为学习材料。培训班不得以其他材料作为培训内容。 5、应有具体的授课学时安排计划。每门课总学时一般不应少于60学时;甲种考试的“实务”科目不应多于70学时,“知识”科目按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三个档次分别不应多于80、90和100学时;乙种考试的科目不应多于80学时。并做到全面辅导,保证参加培训的人员系统地掌握和理解每门课的全部内容。 6、培训班的招生对象限于上海市范围。 三、培训班审批权限及报批手续 1、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培训班,由各主管局(区、县)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培训班,由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职改办批准。 2、助理会计师(甲、乙两种)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培训班,由各主管局(区、县)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3、有关专业学校接受区、县、局委托办班的,由委托单位(区、县、局)按上述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自行招生办班的,由专业学校向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报批手续。 4、培训班的报批手续,由各主管局财务处(区、县财政局)办理(自行招生办班的,由各专业学校办理),填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审批表》〔样张附后(编者注:略)〕一式四份(市财政局、市职改办、委托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各一份)。 5、各培训班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组织培训。 四、培训费用的收支管理 1、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对培训费用的收支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规定。费用收取标准,按本市统一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所收费用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巧立名目,随意开支,要自觉接受财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2、根据目前各类培训班的收费情况,现对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培训费用暂统一定为: (1)会计员资格考试,每学时为0.80-1.00元; (2)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甲、乙两种)每学时为1.10-1.30元; (3)会计师资格考试(甲、乙两种)每学时为1.30-1.50元。 各培训班应按其师资等办班条件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3、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参加培训人员个人支付,任何人不得强迫单位给予报销。 4、对未经规定批准擅自办班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有权负责检查和监督,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五、其它事项 1、各主管局财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严格把好资格考试培训班的审批关,严格控制培训班数量,定期检查、监督各培训班的教学管理情况,保护参加培训人员的利益,保证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质量。 2、在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辅导材料或教材尚未正式出版以及发行到应考人员手中之前,各培训班不得开课。 上海市财政局 1994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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