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185号 2003-9-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金的,除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外,纳税人应出具已征收的应退税款完税凭证,一并作为抵缴欠税的凭证,税务机关不得另行开具完税凭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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