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市税三[1989]392号 1989-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中“(县)”修改为“(地区)”;删除第四条。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失效。
一、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市保险公司系统机构设置和现行核算形式,印花税一律由市、区(县)公司在其所在地完税。 二、关于纳税手续 鉴于保险凭证种类多、数量大、贴花比较频繁,为了简化纳税手续,对保险公司 系统自身持有的应税保险合同,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即由市、区(县)保险公司按月将保险合同依险种、份数、顺序编号、保额、税率及税额逐项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表式自定);在月度终了后十日内填写印花税缴款书到银行交款后,持完税的缴款书收据联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备查验。各类保险合同应分别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年底与汇总缴纳申报表一并装订成册。 对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应税凭证,由各公司督促纳税人在签订时贴花完税。 三、关于清理补贴完税问题 对保险公司系统自1988年10月1日以来这一时期内书立的各项应税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公司系统自身的。应采取按险种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到税务局填开缴款书,一次补缴入库的办法解决。属于投保人一方的,请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线索,由当地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四、[条款删除]为方便投保人购花完税,各保险公司凡具备条件的可以代售印花税票。请各分局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做好领发代售许可证工作;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按规定付给代售印花税票金额5%的手续费。 [条款失效]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暂不征收营业税、奖金税。 北京市税务局 1989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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