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明电[2003]21号 2003-05-20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扶持受“非典”影响较突出的纳税人渡过难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努力降低非典型肺炎对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明电[2003]1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有关行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旅游业是指现行营业税“服务业一旅游业”税目规定的旅游业务。 二、对饮食业、旅店业、娱乐业,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以及公路客运、水路客运企业,自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8月1日至9月30日,上述影响较重的行业中的企业仍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税款;是否减征、免征税款,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疫情对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 对出租汽车公司免征或减征的税款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若发现未用于或部分用于调低司机上交承包费的,税务部门将追回减免的税款。 三、对出租汽车司机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由各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政府指定生产防治“非典”用品企业职工的加班工资,以及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企业和个人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捐赠,在征收所得税时,可全额税前扣除。 六、对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在当年一次性从成本中列支。 七、各级地税部门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申请,要依法及时办理,提高服务效率,把税收的各项优惠落到实处,同时要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地税局报告。减免税收的数据,要认真统计并在优惠政策届满后的次月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