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325号 1995-09-08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二条所提的财税字[1994]4号文件已由原省税务局以粤税发[1994]152号通知转发。(见94年纳税指南第五期第3页)省国税局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粤国税发[1994]34号(见95年纳税指南第一期第7页)文第六条有关使用免税化肥生产复混肥征免税的比例规定停止执行。 请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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