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65号 1996-03-14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土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各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当地国土管理部门代征:由拟受托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税的手续费。纳税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属免税的,须凭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以上意见,请一并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1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厅 1996年03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