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236号 2004-08-2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加强后续管理提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减税、免税的纳税申报期间,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并如实填报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金额,以及免征营业税税额。 1、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含技术合同登记表和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或未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减免税管理档案,不定期对纳税人申报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追缴其免征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已发生的符合免税条件但仍未办理免税审批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不再办理免税的审批手续,具体操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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