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1999]208号 1999-12-02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启动房地产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现对我市征收土地增值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居民人个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对1999年8月1日后已征收的予以退还。 二、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的范畴。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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