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121号 2004-05-12 各分局(局)、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收入和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三、计算方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税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四、关于本月(季)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业户按月(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截至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再计算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不再进行换算。 五、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5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