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254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23
摘要: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市局京税一[1994]14号通知中规定补缴消费税的入库时间,按本通知规定应补缴的范围可延至1994年6月30日以前补征入库。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254号              1994-04-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市局京税一[1994]14号通知中规定补缴消费税的入库时间,按本通知规定应补缴的范围可延至1994年6月30日以前补征入库。对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可自文到之日起办理退库。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