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254号 1994-04-2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5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市局京税一[1994]14号通知中规定补缴消费税的入库时间,按本通知规定应补缴的范围可延至1994年6月30日以前补征入库。对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可自文到之日起办理退库。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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