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2]259号 2002-11-15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严格把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期限。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再就业优惠证》,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核发"免费专用税务登记证",并全额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三、省局为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业户制发"免费专用税务登记证",各市、州国税局根据汇总统计的需要量向省局(征管处)领取。 四、税务登记证的发证机关要留存享受免费优惠业户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并逐户登记造册,由各市、州局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免费登记情况的检查核实,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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