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170号 2008-4-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现将车船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异地(指省内跨市县)已缴纳车船税并出示完税凭证的,不再征收车船税。 二、由于各市县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当场没有提供已完税凭证等原因造成重复征收车船税,由重复征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4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