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158号 2007-10-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6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中“应税所得率表”内“行业”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1.“制造业”包括采矿、冶金、建材、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服装、食品、医药和印刷等工业企业。 2.“批发与零售贸易业”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业、对外贸易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从事粮食、医药、图书音像、石油、通讯等产品批发与零售的商业企业。 3.“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公路和铁路运输、航运以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4.“饮食业”包括从事餐饮、住宿、旅游等业务的企业。 5.“娱乐业”包括从事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各类洗浴、保健按摩、美容美发、网吧、氧吧、酒吧、茶馆、卡拉OK、歌舞、棋牌、保龄球、健身、游戏等娱乐业务的企业。 6.“其他行业”包括从事软件,计算机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研和技术服务,地质勘探,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中介服务,代理服务,修理修配,装饰装修,公共管理和居民服务以及其他业务的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主动与同级地方税务局加强联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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