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99号 2007-12-14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严格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充分认识“进场交易”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地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改制审批方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确定转让底价,公开挂牌转让。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等相关规定,并报省国资委等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实物资产、增量引资以及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 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的要求,每省只能有一个端口接入系统,凡未纳入监测系统的交易机构将不能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省国资委是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同意设立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我省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原已设立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可申请加挂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分支机构牌子。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认真执行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管理,完善交易规则,规范操作程序,探索实行会员代理等先进交易制度,保证产权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委托时,应要求交易主体(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提交文件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查。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要遵循委托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鉴证等程序规范操作。产权交易机构要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信息网络平台功能,拓宽信息覆盖面,提高交易效率。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发现价值、决定价格的功能,使国有产权实现价值最大化,努力为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构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交易平台。 三、加快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实现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交易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集中发布,最大程度征集意向受让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场内交易竞价机制的形成。 构建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省范围内产权交易信息资源共享。对外推介项目要统筹规划,加大推介力度,充分发掘市场潜力,推动更多投资者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从而形成更有效的竞价机制。通过监测系统与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平台的无缝对接,实现政府监管体系与产权交易体系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加强区域性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异地同步发布,实现信息标准化,扩大交易信息量,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提高成交率。 四、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国有产权交易监管 各级国资、发展改革、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产权市场的统一规划,健全产权交易机构和市场体系,切实解决产权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推进企业国有产权的规范交易和市场化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财政、国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因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而变更、注销工商登记申请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监察对象违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 省国资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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