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行申683号 铁岭市CL建材有限公司、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有对本辖区内涉税案件查处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CL建材公司成立于2009年,在铁岭市××州区注册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

  发文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8)辽行申683号

  发文日期:2020-03-18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辽行申6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铁岭市CL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67号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明,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祥,临时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海,局长。

  再审申请人铁岭市CL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L建材公司)因与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2行终1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CL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CL建材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CL建材公司从未做过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罚业务所认定的买卖。被申请人未去核实事实,纳税主体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没有法定职权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违法,复议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也没有出具每笔处罚的计算表。被申请人采取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侵害了CL建材公司的知情权和复议权,程序违法。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CL建材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有对本辖区内涉税案件查处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CL建材公司成立于2009年,在铁岭市××州区注册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后,其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是铁岭市××州区国家税务局,本案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有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二款,《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有办理本地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定职权。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CL建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对CL建材责任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经查,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据购销合同、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认定CL建材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被检查期间,对于本案涉及的23笔购销业务,其具有主动申报纳税的义务,但其未将相关收入记账核算,也未在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其行为属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且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一款规定,对CL建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CL建材公司提出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提出刘伟、吴亚文在整个销售中是实际交易人,该公司为居间行为不是本案实际销售主体,多笔交易没收到货款,原审依据银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原告为CL建材公司,本案涉及的全部租赁、购销业务中,均是CL建材公司与租赁方、购货方签订的货物租赁、购销合同或协议,CL建材公司提出刘伟、吴亚文为实际交易人,该公司为居间行为的主张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行政处理书中已经注明涉案每笔税款的扣缴计算方式,CL建材公司请求出示每笔业务计算方式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审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CL建材公司主张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直接公告送达税务处罚决定是程序违法的理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二)采用本章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案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交邮寄单据证明采取了邮寄方式向CL建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在直接送达找不到人及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情况下,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方式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关于CL建材公司提出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经查,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原审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故CL建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CL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岭市CL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方

  审判员 闫劲松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丹凤

  书记员 栾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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