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今后福利企业减免税问题的方案”的复函 民福函[1993]270号 1993-11-17 国家税务总局: 11月12日,你局流转税司通过电话向我部通报了你局上报给国务院的“关于今后福利企业减免税问题的方案”,即: 一、在税收上对福利企业继续给予照顾; 二、对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仍按过去规定执行,实行长期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地方自定; 三、对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由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期限为二年。二年后,即取消增值税的减免照顾。 对你局的上述方案,我部的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实行长期减免所得税的意见。但需要说明的是,减免所得税仅仅对盈利企业起优惠作用,而大多数福利企业是微利亏损的,所以很难从这项政策中得到照顾。 二、对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由财政返还的办法,一方面对于福利企业自身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大多数福利企业是以免税金作为流动资金启动生产的,如果实行先征后退,那么,从征到退的过程中,福利企业就会因为没有流动资金而无法生产,实际上仍然是断了企业的生路。另一方面,对于相当一部分财政补贴县来说,县财政本身还要靠中央财政补贴,根本不可能拿出钱来补贴给福利企业。因此,这条路更是行不通的。 三、对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实行限期两年返还的政策,实际上仍将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生理缺陷是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恢复的,正如盲眼无法复明,断肢不能再生。若两年之后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交纳增值税,既不符合平等竞争的原则,也没有保持扶持政策的连续性。其后果也必然是,绝大部分残疾职工都将遭到解雇。相当一部分福利企业倒闭;几十万残疾职工因失业而重新流落街头,乞讨、算命、卖艺,一大批农村敬老院、光荣院也将由于福利企业的倒闭而失去经费来源,被迫关门。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其政治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为此,我们建议你局和我部一起根据朱镕基副总理的批示精神,研究如何妥善解决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问题。 特此复函。 民政部 1993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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