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韩国企业投资的外商独资公司,请问新税法下,我公司向韩国母公司支付股利,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税率是否为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 财税[2008]1号文件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贵公司的母公司为韩国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如果韩国母公司直接持有贵公司25%以上股份,则韩国母公司的预提税税率为5%;如果韩国母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低于25%,税率为10%。 所以,贵公司要对照上述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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