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执行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5]91号 2005-05-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人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的执行时间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的执行时间为2004年5月19日,对2004年5月19日以前签订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不需再层报总局审批。 二、取消对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及境内机构、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许可)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后,请各地对该项工作制订严谨可行的后续管理办法,加强与国税局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建立台帐,严格控管,并加强对境内受让企业的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实施反避税调查,防止税款流失。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